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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按揭资质(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流程)

科普 编辑:艾柯 日期:2024-02-22 09:00:54 738人浏览

借款人申请→贷前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公证、担保等手续→发放贷款→资料归档→贷后管理→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1、选择房产

购房者如想获得楼宇按揭服务,在选择房产时应着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购房者在广告中或通过销售人员的介绍得知一些项目可以办理按揭贷款时,还应进一步确认发展商开发建设的房产是否获得银行的支持,以保证按揭贷款的顺利取得。

2、办理按揭贷款申请

购房者在确认自己选择的房产得到银行按揭支持后,应向银行或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了解银行关于购房者获得按揭贷款支持的规定,准备有关法律文件,填报《按揭贷款申请书》。

3、签订购房合同

银行收到购房者递交的按揭申请有关法律文件,经审查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后,发给购房者同意贷款通知或按揭贷款承诺书。购房者即可与发展商或其代理商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

4、签订楼宇按揭合同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交纳房款的凭证后,持银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件与发展商和银行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明确按揭贷款数额、年期、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

5、办理抵押登记、保险

购房者、发展商和银行持《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及购房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对期房,在竣工后应办理变更抵押登记。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按揭贷款期间相对较长,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要求购房者申请人寿、财产保险。

购房者购买保险,应列明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在贷款履行期内不得中断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总价值。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保险单交由银行执管。

6、开立专门还款账户

购房者在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在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还款账户,并签订授权书,授权该机构从该账户中支付银行与按揭贷款合同有关的贷款本息和欠款。银行在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条件,履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义务。

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该贷款划入发展商在银行开设的银行监管账户,作为购房者的购房款。

注意事项

1、办理按揭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

购房协议书正本。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等。开发商的收款账号1份。

2、银行在为借款人评估房贷还款年限时,首先以其年龄作为基础。一般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年龄越小,其贷款年限越长,反之年龄越大,贷款年限则较短。通常情况下,“贷款人年龄+贷款年限不超过65年”,就是银行能够为其办理的贷款期限。

3、贷款房屋的房龄

贷款者在购买房产时,所购房产的“年龄”将决定其能够贷款多少年限。根据银行规定,房龄较新的房产比较容易做贷款。

像建房期在10年以内的2手房,其各方面条件较好,银行愿意对这类房龄的住房贷款加快审批速度。而70、80年代的二手房由于房屋年龄较久,银行可控的贷款风险相对较大,因此银行对这类房屋的贷款审批十分谨慎。

百度百科-购房贷款

百度百科-贷款买房

办理中行房地产企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申请中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客户需具备如下条件:

(1)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开发项目与客户自身资质等级相符。

(3)已办理当地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

(5)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6)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能够落实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8)需要在中国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办理一定金额的存款和结算业务。

(9)所从事的项目开发手续文件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施)工许可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动工,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得早于贷款期终止时间。

(10)开发项目的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可有效满足当地住宅市场的需求,有良好的市场租售前景。

(11)开发项目的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关规定,工程预算总投资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12)开发项目自有资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5%,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2、申请土地储备贷款的客户需具备如下条件:

(1)已取得企(事)业法人资格,在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办理年检手续。

(2)所在地政府已建立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其能够通过统一收购、统一征用和统一交易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管理,所在地的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房地产评估等行业的市场行为较为规范。

(3)所从事的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4)具备一定的资本金,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能够从土地转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留存收益或采用其他方式补充资本金。

(5)所申请贷款拟收购、征用、储备的土地的总体利用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已基本明确。

(6)已获得当地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7)申请的贷款须与具体地块相对应,土地储备贷款应落实抵押担保及其他必要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8)需在中国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办理一定金额的存款和结算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有关房产抵押贷款方面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2.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3.有良好的信息记录和还款意愿;4.有适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有能力定期偿还贷款的本息;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不需要任何其他担保物。5.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规划,有房地产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权证和土地权证;6.有合法有效的房屋龄不满十年的购房合同,已经或者已经支付了不低于购房全价30%的首付款;已购买并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偿还一年以上,上述贷款余额不足抵押房屋价值的60%,抵押房屋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7.借款人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合同或协议;8.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什么是房地产开发贷款

近几年房产泡沫的逐日胀大,让越来越多的关于房产新名词进入到了我们的视野,“房地产开发贷款”就是这样一个对我们来说十分新鲜的名词,但是也不得不承认,我们中的大部分人对这个名词缺乏正确的了解,更谈不上基本的了解。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来科普一下这个名词——房地产开发贷款。想增长多些知识的朋友们就赶紧跟着看下去吧!

什么是房地产开发贷款

关于房地产开发开发贷款的名词解释在网络上不计其数,总的来说,房地产开发贷款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发放的商住房以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贷款。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到发放人是各大银行,其次这是一种中长期贷款,所以稳定性较强。目前来说,房地产开发贷款在国内银行业务中并不是“佼佼者”,尤其是对于一些较大的银行来说,所占比例还不足10%,由此可以看出银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执行选择会慎之又慎。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基本内容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贷款原则是采取抵押担保或者借款人具备国债、存单、备付信用资质等能够证明经济实力的物质要求,如果担保能力不足,还可以灵活地采用保证担保,这样也能补足相应的缺口。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对象主要是经过注册的房地产企业以及经营国有、外资等股份制企业。

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使用贷款项目的土地权利。

3、取得与贷款项目有关的各类规划投资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等相关真实、有效证明文件。

4、贷款项目最终用途与当地城市规划发展一致。

5、贷款项目的相关经济数据合法、符合当地政府规定。

6、在银行贷款发放下来之前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投入项目的前期建设。

7、平时与银行有着正常、通畅的业务往来。

8、开发商企业必要要对建设项目购买保险,且保险的受益人必须将银行放在第一位。

了解了以上这么多关于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知识,不知道大家对这个名词的理解是否又增进了一步,最后小编也提醒大家该种贷款的申请条件是建立在符合一般贷款申请条件之上的哦,想要最终获得贷款资格也是来之不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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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管理,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贷款用途。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条件第六条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第七条贷款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三)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五)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六)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七)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八)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九)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十)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银行或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责任保证;(十一)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第八条借款人应向中国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材料:(一)借款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借款项目名称、金额、用途、期限、用款计划和还款来源等。(二)借款人营业执照、章程、资质证书副本和资信证明材料。(三)经有权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四)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工程设计和批准文件。(六)土地使用权使用证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施工合同。(七)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借款和抵(质)押、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八)开发项目资金落实文件。(九)开发项目的现金流量预测表及销售和预售对象、销售价格和计划。(十)抵(质)押财产(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和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十一)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十二)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九条贷款期限。(一)住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第十条贷款利率。人民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安居工程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贷款利率;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贷款利率。第五章贷款担保与保险第十一条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第十二条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借贷双方商议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第十四条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价值的70%;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有效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确定抵押期限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限。第十五条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如发生遗失,未经质押权人核实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第十六条借贷双方商定采取保证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保证人。第三方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借款人、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第十七条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贷款保证合同文本。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抵(质)押物品的评估登记费和借款合同公证费均由借款人负担;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和保管物品的保管费。第十九条申请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前按贷款人指定的保险种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金额,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并应当明确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办理保险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保险单交由贷款人执管。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第六章贷款审批与发放第二十一条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并向贷款银行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文件、资料。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和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后,贷款人应按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对借款人做出答复。第二十三条借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人应及时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凡逾期未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的,原对借款申请的批准可被撤销或视为失效。第二十四条经贷款人核准的用款计划,应包括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应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应在调整计划前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书面提出,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用款计划。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为30%,国家安居工程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为60%,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地将自有资金存入贷款银行,或投入项目前期工程使用。借款人自有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贷款人不予批准贷款。第七章贷款使用与偿还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应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承担费率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除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项资金往来均须通过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办理。如违反规定,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或收回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加罚利息。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对借款人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有权实行监督管理。借款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和加罚利息。第三十条借款人须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的手续。展期协议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后生效。第三十一条贷款到期未还或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并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用其抵(质)押物清偿。采用第三方担保的应通知保证人代为偿还。如担保方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第八章贷款管理与考核第三十二条贷款人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与总结工作。第三十三条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同时要检查贷款抵(质)押物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第三十四条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管理,定期向贷款人报送有关贷款项目建设和销售进度情况,提供企业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贷款人定期检查了解贷款项目施工生产或项目经营管理情况、监督其资金使用提供便利条件。第三十五条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在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贷款逾期率、贷款呆滞率、贷款呆账率、贷款收息率。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的规定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含)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含控股股东);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如开发资质为暂定资质,则暂定资质应自初次批准最长不超过3年,且股东须具备二级以上资质。

(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持有有效贷款卡,并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六)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原则上在6C级(含)以上;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其控股股东信用等级应为6C级(含)以上。

(七)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审批手续齐备,注册资本金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愿意接受银行封闭管理的各项要求。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含)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含控股股东);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如开发资质为暂定资质,则暂定资质应自初次批准最长不超过3年,且股东须具备二级以上资质。

(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持有有效贷款卡,并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六)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原则上在6C级(含)以上;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其控股股东信用等级应为6C级(含)以上。

(七)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审批手续齐备,注册资本金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愿意接受银行封闭管理的各项要求。

房产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作为购房新手而言,可能对房产贷款的条件并不是非常的清楚。不过别担心,下面我就针对房产贷款的条件有哪些这个疑问,来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下。

房产贷款的条件

1.房屋产权明确,符合上市交易,且未做其它抵押;

2.房产房龄50_;

4.房产具备很好的变现潜力;

5.房产抵押贷款额度为房产评估值的70%;

6.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40年;

7.新房贷款的贷款年限≤30年,二手房≤20年;

8.贷款利率按照央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9.房龄与借款人年龄之和:男性≤65岁,女性≤60岁;

10.所抵押房产不在当地规划范围;

11.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房产抵押贷款的手续怎么办

一、房屋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

5、房产的产权证;

6、担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未)婚证等)。

二、担保人;贷款需支付抵押登记费、房产评估费等。通常审批时间在5个工作日,放款时间在抵押证件归行后3个工作日内。

三、贷款额度:最多可以贷到评估值的7成。

四、贷款的期限:最长还款期限一般为20年。

五、房屋抵押贷款的程序如下:

1、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相关合同;

2.银行下批贷通知书,然后去房管局做抵押登记,拿出他项权证;

3、将他项权证交给银行,银行放款。

编辑总结:看完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房产贷款的条件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后续将为大家呈现更多的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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