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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房产权(房产证取消名字的流程)

科普 编辑:桐兮 日期:2024-03-21 11:14:22 1013人浏览

法律主观:

房产证去名字 要分为买卖、赠与、夫妻之间、 继承 等情形。根据情况不同,房产证去名字的办理手续也有所不同。 1、买卖时: 根据买方的付款方式,走两种程序: 第一种,如果买方一次性付钱,交 定金 后,买卖方一起去房管局办理 房子过户 ,买方将剩余钱款放在银行进行监管,过户完成,买方即可拿到有自己名字的新 房产证 ,卖方到银行取钱。 第二种, 贷款买房 , 交定金后,买方在银行放首期款监管,申请 银行贷款 ,银行出具贷款合同后,买卖双方过户,将过户 抵押 的证明交给银行,银行放款,买方即可拿到有自己名字的新房产证,卖方到银行取钱。 2、赠与时: 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带上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当事人 身份证 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地籍图、 契税 凭证原件、经公证的赠与书或 赠与合同 原件等材料,到所属的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办件期限是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 3、夫妻之间: 如果房子有贷款,就不能去名字,房子没贷款,带上五证( 结婚证 、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契证)正本及复印件,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 办房产证 去名字的,工作人员审核过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再去相关窗口办理,只需交工本费,无需税费。

法律客观:

《 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房屋产权人可以取消居住权吗

房屋解押后取消他项权证流程如下:

1、当事人到贷款银行办理结清手续,银行在1-3个工作日内出具还款证明;

2、提交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权属证明、还清贷款证明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实审查、确认属实当场进行注销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解压归档。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房屋抵押银行贷款办理流程如下:

1、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办理贷款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在签订抵押合同3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2、办理抵押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房屋产权人可以取消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一旦确认,取消只有两种方式: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房屋产权人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的总和。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为:依法新建的房屋;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

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承典人与出典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

抵押权:是一种优先权,是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标的物的权利置于他人控制之下,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人仍享有标的物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但无权处置。抵押权人也不可以随意处置抵押物。当合同到期时,抵押人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拍卖,并优先获得补偿。

租赁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权利。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约定。

赠予权:就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一种权利。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行为一旦签约了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行为,就不具有撤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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