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1.以户为单位,失地50%以上(含50%)的本村在册18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的方式,可以申请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2.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养老保障资金统筹专户按11161元/人承担,每个参保对象自行承担23399元。
3.具体参保对象和方法按照黔南劳社局复〔2008〕19号文件批复的《独山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执行。
4.加强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挪用、转借或改变用途。
二、土地被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仍享受原农村经济组织其他待遇。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按照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的原则,以被征地村民组的平均人均耕地面积为基数,每征收一个平均人均耕地面积的土地,给予解决参保名额1个,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征地需安置的各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参保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组)所在地公示,同时送县劳动保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6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200元/人/年,如政策调整标准按新政策执行。3.享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每年扣除其征地补偿费的一年定期银行利息(620.46元), 随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调整。
三、独山工业园区、独山经济开发区、麻尾边贸试验区和县城规划区在执行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的补偿标准后,经批准享有10%的镇、村预留发展用地(其中镇占1%,村占2%,组占7%)用于解决农民长远生计,由镇、村按照县城及镇区规划,统一开发建设,不再安排到个人。预留发展用地作为工业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让利;作为商业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让利60%(奖励);作为居住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让利40%(奖励)。镇村不具备条件开发或县根据发展需要统一开发的,由县人民政府按2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收回预留发展用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农村宅基地政策是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宅基地的政策的转变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在新出台的政策里,基本上是一户一宅,对于一部分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人,国家可以在经济上进行补偿,农村住宅区实现“一户一宅”。如果超量多占的则属于一户多宅,总的占地面积严重超量的是要拆除的,在一定范围内的暂时不予拆除,需要缴费使用。
法律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第一条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2.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填写《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
2.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3.上报。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
(四)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4.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贵州省农村每户的宅基地最多不能超过200平方米,有些地区的宅基地的最高面积为130平方米。不同地区的村户面积是存在着差异的,村集体在将宅基地的使用权授权给他人使用之前,需要先确定一下当地的宅基地分配标准。
一、贵州省农村宅基地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二、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4.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三、农村宅基地审批
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不符合《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不管是在什么地区,只有是满足一定条件的村民才有可能会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宅基地的使用请求时,必须要结合审核者提交的材料,确定该申请者是否满足法定的条件,任何不满足条件的申请,都是不得被批准的。文章已关闭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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