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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房产(房屋产权是什么意思)

问答 编辑:诚佑 日期:2023-12-28 19:26:32 654人浏览

您好,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

房屋产权性质按房屋来源可分为:

商品房、房改房(已购公房)、上市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存量房

具体含义:

商品房:指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兴建的,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规律经营的房屋。

房改房(已购公房):指按照国家房改有关售房政策,单位职工按成本价、标准价或优惠价购买的原产权属于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由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上市房改房:指房改房上市交易一次后,产权证附记栏会标注为上市房改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存量房:指商品房在交易一次后或上市房改房在交易一次后,以及交易两次以上的产权房屋,产权证附记栏会标注为存量房。存量房交易后仍然是存量房。

房屋产权属于国家的交房产税吗

要有下列规定:

1.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单位制定的房屋权属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实行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前,权利人依法在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取的房屋权属证书仍然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2.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

3.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4.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人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各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发证工作。

5.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围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当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6.各直辖市、市、县房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7.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已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8.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从2002年8月1日起,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将共同负责全国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并对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从8月1日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等房屋权属证书将统一由建设部监制,承印产权证的印刷企业应是已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该印刷企业经建设部确定后,须报新闻出版总署备

房屋产权属于国家的,需要交房产税。

办理房产税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完税证明或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证明材料,如房屋登记证明、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办理房产税的流程如下:

1、查看征税范围:首先需要确定自己的房产是否在征税范围内,不同地区的征税范围可能略有不同。

2、购房时缴纳税款:购房时需要缴纳房产税款,一般由买方承担,按照房屋的交易价格和税率计算缴纳。

3、办理房产税纳税申报:每年1月至6月份为房产税纳税申报时间,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或者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需要提供房产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材料。

4、缴纳房产税款:在完成房产税纳税申报后,需在规定的缴税期限内缴纳房产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缴纳。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房产税征收标准和税率可能略有不同,具体要求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同时,如果房产转让、继承等情况发生变化,也需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产生逾期税款或者其他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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